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申请书;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