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其他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