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演出的,或者进行演出宣传、出售演出门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