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邀请外国和港澳台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参加本单位剧(节)目的创作和演出,或者邀请经批准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和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