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邀请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或者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与演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对演员个人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处罚。对邀请个体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未签订演出合同的,参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