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营业性演出的器材、设备,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