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