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售票或者包场的;

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