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售票或者包场的; 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