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