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