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