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