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纳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或者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