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演出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