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