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