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