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