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业务主管部门; 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