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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七条 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至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条 研究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检查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以保证研究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九条 专题负责人对研究的执行和总结报告负责,其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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