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都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