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七章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资料档案 第三十六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将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原件、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报告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交资… 第三十七条 研究项目中止或取消时,专题负责人应书面说明中止或取消原因,并将上述实验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资料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总结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的保存期,应在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 第四十条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等的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时限。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