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总结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有关人员应详细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经专题负责人认可,并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