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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制定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二十二条 标准操作规程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三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及分发、销毁情况应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应方便使用。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都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加以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的改动,应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确认,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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