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

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

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