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第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