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五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五十条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五十条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