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