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