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