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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资格认证

第三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资格认证。 第三十五条 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都是监督、检查和资格认证的对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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