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