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按《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方式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限上报。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应当将辖区内抽验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报表(见附件七〔略〕)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