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药品抽验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药品抽验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之后,必须立即按法定程序对所涉及的本辖区的企业组织调查并对涉嫌不合格药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