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药品检验和复验 第三十二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药品检验和复验 第三十二条 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在收到留样之日起2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和原药品检验机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