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药品检验和复验 第三十三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药品检验和复验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依照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