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药品检验和复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药品检验和复验 第二十九条 受理复验申请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上述申请复验资料后,应开具“接收复验申请回执”(见附件四〔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同时应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复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