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抽查检验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中进行。为提高抽查检验的监督效能,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的抽查检验的覆盖面及批数应当掌握适当的比例。

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每年均应当抽查检验,其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每三年至少抽查检验一次;

对辖区内药品批发经营单位每年均应当抽查检验;对零售经营单位或个人者,每年至少应当监督检查二次,并在发现质量可疑药品时抽查检验;

对辖区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每年均应当抽查检验;对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监督检查二次,并在发现质量可疑药品时抽查检验;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每年均应当抽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