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章 侵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侵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