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章 侵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侵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