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十七条 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