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以下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
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
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