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