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初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