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