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六节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