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三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