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