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