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