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