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